公务员与自媒体运营-公务员与自媒体运营的区别

公务员,能做自媒体吗?
2、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
(三)***,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等活动;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等人员可以发布短视频、头条等内容获取收益吗?
如果是利用行政事业单位名称注册的用于公共宣传的账号,管理人员只是代持有人,所有收益应归单位所有。
如果是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自有闲余时间发布内容获取的收益,巨额较大的话,也有向纪委报备的。最重要是不能够利用自身权力或者工作便利性,过分牺牲集体利益为自己谋取利益,也不能通过打赏等方式谋取利益。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首先,他也是一个人,只要不违反平台管理条例,有在头条短***发放内容获取收益的权利。但同时,他又是国家公职人员,代表着国家,要做到遵章守法及遵守公务员管理条例。他在头条短***中发表的内容不能泄露国家秘密单位秘密商业秘密,总之一句话,凡利用公职人员相关工作优势在公众平台发表言论牟利的,那就是违法的。
我觉得不可以。这样的国家单位有国家重要的信息,任何时候都不能,发***,头条获取收益,作为一名公职人员,代表着国家,不能太抛头露面,要做到守法,爱法。不是所有人都能当国家人员,国家人员要求很严,你的一言一行都体现出国家的形象。
谢谢邀请。可以的,在不违反党纪国法的前提下,尽管放心去做。
不违反党纪,即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十严禁”有明确规定:严禁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严禁散布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意见,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严禁支持、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严禁参加任何宗教组织、参与任何封建迷信活动等。
不违反国法,即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短***、头条等自媒体平台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下合法运行,对平台上发布的每件作品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把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忠诚捍卫者和执行者,这里不作过多的赘述。
重点讨论有关工作纪律,如果发布的作品,其内容与自已从事的岗位职责职能性质密切相关,需要逐级报告情况并向纪委监委备案。如果发布的作品产生了特别大的收入,要要按规定上缴公家的,头条里有粉丝几百万的大V,他们收入除了交税外,还要向所依靠的官方媒体平台报备情况并按要求交纳一些费用。除此之外,在发布作品时,公务员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不得弄虚作***、误导、欺骗公众,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及工作秘密。
总之,当下生活在自媒体时代,公务员和事业单人员不可避免要接触和参与自媒体活动。自媒体富丰了人们的生活,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等人员,在不违反党纪国法及有关工作纪律的情况下,法无禁止即可为,去做自己喜欢和想做的事。
可以,但要遵守以下规定:一是发布内容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二是发布内容不能与工作内容有关,不能泄露工作秘密,不碰敏感争议话题,不发表极端言论,不与人私信对喷互撕,守好底线避免引发负面舆论,自觉遵守网信相关法律法规,当个隐姓埋名的内容生产者是可行的。三是不能利用公务员身份扩大影响力。业余时间低调赚点稿费尚在合法范围内,但***如大张旗鼓地自我营销炒作、给企业做广告可就说不清楚了。最后,要时刻注意谨言慎行洁身自好。自媒体如若做大免不了受到对手挤兑、黑粉攻击,一旦承认或者被人肉搜索出来你是个公务员,来自暗处的举报防不胜防,很可能挨处分丢饭碗。
一个公务员身份的人适合做自媒体吗,符合公务员身份要求吗?
弄清楚这个问题,就必须的弄清楚身份的问题,和法律规定的责任一组问题。
公务员法规定的很多,主要要义是不能在其它单位兼职,领取双份工资,利用公务员身份获得不正当的收入。多部影视作品和小说已经淋漓尽致的说明了这个问题,有兴趣的可以看一下官场***,和这两年比较热的《人民的名字》《检察官》《官场笔记》《二号首长》《驻京办主任》等作品。
工作员作为独立的个体,也有言论自由,自媒体作为言论自由的媒介带来的附加价值给自己带来了收入这本身无可厚非,前提是不要占用单位的公共***。
总结,可以搞自媒体,但不能占用公共***,不能利用自己的身份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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